勞動法施行後,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高雄臨時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,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。因此,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“臨時工”已經不復存在,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“臨時工”為借口,侵害勞動者的權益。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,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,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,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。

  如果你是的工作時間固定,並不是非全日制、臨時性和彈性工作,又在工作了9年之久,就與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,有義務和責任為你們建立各項社會保險,不與你們簽定合同以及不給你們參加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。你可以首先與協商,要求與你簽定勞動合同,為你建立社會保險。如果協商不成,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  關於工資問題,勞動法規定,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。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,報國務院備案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。因為各地標准是不一樣的,你可以查一下你們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,如果這個標准是高於300元的,你可以要求補足之間的差額,保證你的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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